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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名注册协议

    CN 域 名 注 册 协 议

    一. 为了申请和注册域名,申请人向北京星缘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称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并同意和接受本协议。

    二. 申请人同意遵守国家域名主管机关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域名相关管理政策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争议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下简称《争议办法程序规则》)等。本协议与域名注册申请表及上述政策规定一起,共同构成申请人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关于域名注册的完整且唯一的协议。

    三. 申请人保证: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任意第三方的权益;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域名的使用将不违反任何有关法律和规定。对于域名注册妨害或侵害他人的权益的,申请人负有完全责任;因之致使域名被注销或转移的,原域名持有人已缴的域名运行费用,无需退还。

    四. 申请人以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如果这些信息将来发生变更,特别是有关域名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或缴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如: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信息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域名变更申请资料。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予以变更。违反本保证将构成严重违约。

    五. 在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申请人不得申请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六.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域名予以删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此删除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不承担责任。

    七. 如果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受理并同意申请人此次注册申请,则申请人所申请的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在域名库中给予注册并分配给申请人,与该域名有关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完全承担。

    八. 申请人同意按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公布的域名注册收费标准和缴费时间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缴纳相关费用,并同意每一次续费期都应适用续费期时的收费标准。申请人没有收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缴费通知不能成为申请人不按时缴纳费用的解释。申请人同意因收费标准调整产生的任何纠纷,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有免于诉讼的权利。

    九. 申请人以组织名义注册的域名,在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除特别声明不得公开的信息之外,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互联网络用户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十. 注册域名出现下列情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予以注销:
    1.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2. 申请人提交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变更后未及时更新的;
    3. 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4. 根据域名主管机关、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判决或裁决,应当注销的;
    5. 违反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一. 申请人未经信息产业部同意不得在其注册的域名下对公众提供下一级域名的注册服务。

    十二. 申请人如果不遵守本注册申请协议,包括本协议第二条提及的任何规定都将被认为是一次严重违约。此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向申请人发出一个书面通知并说明违约。如果在发出通知15日内,申请人没有提供或不能提供关于没有违约的合理证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删除申请人注册的域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前对违约没有采取措施不能成为申请人违约的理由。

    十三. 域名注册成功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因过错对申请人所致损害的赔偿,以申请人当年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所缴纳的年度运行管理费为限。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不担负由于以下,并且不限于以下事项引起的任何和全部的损失和责任:(1)由于技术问题造成的损失或责任;(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或责任;(3)由于未被授权者使用或误用申请人的帐号引起的损失或责任;(4)由于申请人原因导致的损失或责任,包括未能按时缴纳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5)由于适用《争议办法》而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十四. 申请人同意如果其所持有的域名因受到第三方的投诉而产生域名争议时,申请人应接受争议发生时《争议办法》条款的约束。

    十五. 注册服务机构被终止认证资格时,申请人同意注册服务机构有权在10日内对其所负责注册的域名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认证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之间进行选择和分配。如果逾期未做或未完成选择与分配,服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选择和分配。

    十六. 在此协议以及作为此协议附件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或被修改以后,申请人应当继续遵守新的用户域名注册协议以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以上内容的变化和修改不可接受,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机服务构收到此种通知后,将为申请人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十七. 本注册协议的各项条款具有独立性。其中任何条款或规定的无效,并不影响其它条款或规定的效力。

    十八. 申请人在完成并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即同意接受本注册协议和作为本协议附件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争议办法》、《争议办法程序规则》、《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等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约束。

    十九. 本域名注册申请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约定:用户申请注册的域名如未能生效,甲方将如数奉还注册费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用户正式生效的域名失效后被他人抢注,赔偿将以申请人当年向甲方所缴纳的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为限;

    国际域名注册协议

    国际顶级域名注册协议(仅限于.com .net .org 类域名注册)

    甲方: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方
    乙方:通过甲方注册域名的用户(申请人)

    1.介绍

      本注册协议规定了域名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接受甲方的域名注册服务以注册互联网域名以及该域名注册相关事宜的各项条款。为完成注册过程,申请人必须承认其已阅读、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相应的收费标准、争议政策以及 甲方已经或可能发布生效的任何规定或政策的约束。若甲方收到申请人注册国际域名的申请,本协议即生效。申请人同意并接受甲方将在必要的时候可能因遵守ICANN协议或其它原因而变更本协议。

    2.域名的选择

      甲方 不负责审查申请人域名的选择或使用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方 敦促申请人核查其域名的选择与使用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方 特别建议申请人向有资质的顾问咨询。申请人可考虑向一个或多个商标注册机构查询与申请人域名有关的事宜。 甲方 将可能因法院的判决而注销、变更或转移申请人的域名。若 甲方 因申请人的域名而被提起诉讼或受到诉讼威胁,则 甲方 将依照下列的损害赔偿条款提出要求,以使 甲方 免于损害并从申请人处获得赔偿。

    3.费用与支付

      对于 甲方 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申请人同意依照网址上公布的收费标准,在提交注册申请的同时,向 甲方 支付所有的适当的初始注册费和更新费等费用。 甲方 不会全部或部分退还所有的费用,即使申请人的域名在注册期限届满前被暂停、注销或转移。当需支付更新费时, 甲方 将告知申请人,但申请人自己需承担确保该费用已支付的责任。若申请人未在更新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该费用,则 甲方 将注销该域名。 甲方 不对任何此种注销承担任何责任。

    4.退帐

      若发生申请人的信用卡公司退帐、信用卡欺诈或任何其它有问题的付款,则申请人将丧失其所选择域名的一切权利。 甲方 将作出独立判断以决定自己持有该域名或让渡于他人使用。

    5.争议政策《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

      申请人同意受当前《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以下简称“争议政策”)的约束,该争议政策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任何可能发生的涉及申请人的域名使用权的争议将受到第三人对申请人的域名注册提出异议时有效的争议政策条款的约束。申请人还同意,若与第三人发生域名争议,申请人将依照本争议政策的各项条款赔偿 甲方 ,并使 甲方 免于损害。 甲方 可能随时依照 ICANN 的许可修改本争议政策。当争议政策修改生效且申请人接受此种修改后,申请人可以继续注册域名。若申请人不同意此种修改,申请人可申请撤消其已经注册的域名。

    6.申请人信息的使用

      作为注册过程的一部分,申请人应当提供特定信息并及时更新此信息以确保信息的及时、完整与准确。

    这些信息包括:

      1) 申请人的详细中英文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可使用的传真号码;
      2) 作为注册人的组织协会或公司授权的联系人的中英文名称;
      3) 域名的DNS。
      4) 上述域名服务器相应的名称;
      5) 域名技术联系人的详细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可使用的传真;
      6) 域名管理联系人的详细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可使用的传真;
      7) 域名的区域联系人的详细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可使用的传真;
      8) 将显示于Whois数据中的与域名有关的任何记录。

      申请人更新其域名注册时,其需提供的信息种类将可能改变。申请人不愿意提供这些新的必需信息的,则其域名注册将可能不会更新。申请人故意提供不准确信息或故意不及时更新信息将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和注销申请人域名的依据。申请人许可第三人使用域名的,申请人仍是该域名记录的持有人,且应负责提供其本人的全部联系信息,并应负责提供与更新准确的技术、管理和区域联系信息。当甲方向申请人核查有关申请人注册的详细联系方式时,若申请人未能在十五(15)日内回复,则构成对本协议的重大违约和注销申请人域名的重要依据。根据ICANN的要求,甲方将公布某些申请人在注册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另外,ICANN可能对甲方可以或必须向公众或私人公开的信息的数量或种类制定强制性的标准、限制和/或要求。除非为维护申请人域名的需要,甲方将不会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申请人的信息。申请人可以索要甲方拥有的有关申请人信息的副本,以便申请人复核、修改或更新这些信息。

    7.使用政策

      若申请人利用域名蓄意发送违反适用法律或者通常可接受的互联网使用政策的广告,或将域名用于非法行为,则甲方保留暂停或注销申请人域名的权利。

    8.代理与许可

      若域名是由申请人的代理人(例如某个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雇员等)注册的,则该申请人仍将作为委托人受到本协议和争议政策所有条款的约束。若申请人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其域名时,则该申请人仍是该域名的持有人,且仍应负责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义务。

    9.有限责任

      因以下原因造成申请人或任何他人的损失,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域名注册的任何损失; 域名的使用; 甲方系统的进入迟延或进入中断; 申请人与甲方间数据的无法传输或传输错误; 超出甲方可合理控制范围的事由; 申请受理过程; 域名记录的任何变更过程;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据本协议的任何费用支付方面的失误; 争议政策的申请。 另外,不论因合同、侵权(包括过失)或其他原因,即使甲方已收到可能发生此种损失的警告,甲方均不对由此发生的间接的、特殊的、偶然的、或 继起的任何损失(包括利润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最高责任承担范围不超出过去三年中申请人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支付的注册费用的总和。若法律不允许对继起的或偶然的损失作出限制,甲方的责任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范围。

    10.损失赔偿和保证免责

      申请人就此同意,若任何第三人对申请人的域名或其使用提出请求、 诉讼或主张,申请人应当维护甲方和其他任何相关的域名注册机构,包括Network Solutions Inc,以及上述各机构的董事、高级职员、一般职员和代理人;您应保证上述机构和个人免受基于以上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在内的任何损失。 如果损失、损害和费用已经产生,申请人必须如数赔偿。本损害赔偿并不包括在争议政策所要求的任何损害赔偿中。

    11.声明与保证

      申请人陈述并保证:就其认知与确信的最大范围内,不论其域名的注册还是使用方式,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申请人声明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注册信息是完整与准确的。甲方不声明,也不保证任何依本协议的域名注册与使用将免于质疑或免于对申请人已注册域名的暂停、注销或转移。

    12.违约与撤消

      若申请人违反本协议或争议政策,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的30日内给予赔偿。若申请人未能弥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将会暂停、注销、转移或变更申请人的域名注册。当发生如下情况时,申请人应依照ICANN程序、或依照据ICANN采纳的政策批准的任何注册机构或注册主管机构的程序,或依照任何其他通用顶级域名注册主管机构的程序,而暂停、注销或转移域名:

     1) 甲方、其他注册机构或管理该域名的注册主管机构修正错误;
     2) 有关该域名的争议解决。

      若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要求暂停、注销、转移或变更域名注册,甲方有权作出独立判断,在收到书面通知或经适当鉴证的裁判文书的7日内,暂停、注销、转移或变更该域名的注册。

    13.注册机构的变更

      NSI Registry政策允许注册人对已存在之域名变更注册机构。申请人同意其仅能依照ICANN的此种政策或者其时常提供的其他政策来变更注册机构。此种政策包括:
      1) 每次注册机构的变更,申请人均应签订注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2) 申请人无权获得已向原注册机构支付的任何费用的退款。

    14.通知

      甲方依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信息向申请人发出本协议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即视为该通知有效送达。

    15.条款独立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是相互独立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16.准据法

      因订立、履行、解释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与使用甲方网址有关的任何纠纷,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争议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同意,上述之任何纠纷均由甲方住所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17.一般规定

      本协议、甲方收费标准和争议政策,及其修改与变更,构成申请人与甲方间的完整与唯一的协议,并且优先与取代任何此前的建议、协议或其他磋商的效力。一旦修订的协议或服务的更改在本公司网站上公布,或利用电子邮件或信件通知申请人,任何相关的修改或更正立即具有约束力。申请人同意定期浏览甲方的网站,包括浏览本协议的最新版本,以便及时了解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本政策的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双方创设任何代理、合伙或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甲方当时未要求申请人履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并不影响此后任何时间要求申请人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完整性;同时也不意味着甲方对申请人违反本协议任何规定的行为放弃追索权利或对本协议任何规定本身放弃追索权利。若所适用的法律或法院裁判认定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无效,并不构成本协议整体无效。甲方将对此规定进行修改或以有效的规定加以替换,以达到在最初文本中所体现的甲方的原始目的与意图。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包括甲方的收费标准和争议政策,申请人不得修改或变更,除非得到甲方发出的书面同意文件除外。
    其他约定:用户申请注册的域名如未能生效,甲方将如数奉还注册费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用户正式生效的域名失效后被他人抢注,赔偿将以申请人当年向甲方所缴纳的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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