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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性及非经营性ICP备案管理办法》的重要通告 [发布时间:2005-05-03 21:36:54]

    请没有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虚拟主机用户立即进行ICP备案,注意,域名做URL转发也需要ICP备案!
已经自行在信产部网站(http://www.miibeian.gov.cn/login.jsp)申请,已经获得备案证书的用户,请发邮件到:beian@beijingidc.com 通知我们!
由于此项工作是信息产业部和通信管理局的统一要求,所以依照有关规定,我们有权关闭逾期未进行备案的网站。

尊敬的用户:
  您好!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http://www.beijingidc.com/pass_292.htm)和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http://www.beijingidc.com/pass_33.htm)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站审查工作,对于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或关闭网站。
  为了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同时也为了您网站的自身利益,请您根据自己网站性质,务必在2005年5月20日之前办理ICP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请还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网站抓紧时间办理!!
  我公司用户可通过下列方法办理备案:
1、直接登录“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www.miibeian.gov.cn/login.jsp)注册进行备案。

2、联系当地通信管理局办理。

     注册备案过程中,一些相关信息如下:        
         1、“所属接入服务提供者”请选择填写“北京星缘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2、“网站接入方式”请选择填写“虚拟主机”;
         3、“服务器放置地点”请选择填写“北京”;
         4、“是否仅能通过IP访问”请选择填写“否”;
         5、“使用的IP列表”请填写您自己网站的IP地址(请咨询北京IDC网,即可得到您网站的IP地址)。
     注册过程中的相关资质查询请参考:http://www.miibeian.gov.cn  
     如仍有不明白的地方,可拨打热线电话:95169001进行咨询。
   
3、通过“北京IDC网网站用户ICP信息提交系统”在线提交您的相关信息,由北京IDC网统一办理。(推荐!)

4、将以下资料发送到北京IDC网备案专用信箱:beian@beijingidc.com,由北京IDC网统一办理。

所有15项资料都必须填写!缺少项目的不予办理!

1主办单位名称:   (个人必须写真实姓名,单位必须写单位全称)
2主办单位性质:    (请选择其中一种: 军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3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   (个人必须写真实身份证号码,单位必须写单位营业执照号码,前面注明:“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4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多个单位或个人以半角分号;分隔) (如果主办单位性质是个人,就写个人名;如果是公司,要写所有的股东或投资者,如果是事业单位,写上级主管单位名)
5主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  
6主办单位通讯地址:   (一定要写详细通信地址)
7网站负责人姓名:    (必须是个人,必须写真实姓名)
8网站负责人有效证件号:  (必须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9网站负责人办公电话:   (写明区号,例如:010-87732529)
10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   (必须写移动手机号码,例如:13911123456)
11网站负责人电子邮件:   (建议使用yahoo或者sohu的邮箱)
12网站名称:   (网站名称,可以是中文名或英文名)
13网站首页网址:   
14网站域名列表:  (多个域名以半角分号;分隔)
15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   (此项目要特别注意,一般要选择:其它,否则请先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后才可进行网站备案) (请选择:其它/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公告服务/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关 于 备 案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方可登陆本网站填报备案信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相应的电信管理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填报虚假信息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填报的备案信息有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的,电信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在登陆本网站履行备案手续前,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手续后,应当将备案电子证书放置到指定的网站目录下。否则,在电信管理部门进行未备案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清查时,将被视为未备案处理。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未及时变更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关于北京IDC网代为提交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审批工作,由于其对备案信息的格式和真实性的要求非常严格,北京IDC网有权对提交无效格式或虚假信息的用户不与备案,由此给您带来的损失北京IDC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由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审批工作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电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北京IDC网无权审核,所以我们不能保证您的备案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批准。
·由于近期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量的不断增加,导致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非常繁忙,所以您填报的备案信息可能不能及时导入上报,或者出现审批周期过长等现象,为此,给您带来的损失北京IDC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北京地区公司企业办理经营性ICP经营许可证请尽快联系北京IDC网http://www.beijingidc.com/icp_index.htm

  特别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感谢您对北京IDC网的支持与合作!

                                                                                
              北京IDC网-北京星缘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200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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